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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狮子会工作规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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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 21: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本帖最后由 lions 于 2024-9-2 22:11 编辑

深圳狮子会工作规则(修订稿)

(经2024年4月27日深圳狮子会第二十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狮子会管理,依据《深圳狮子会章程》,参照《中国狮子联会章程》、《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团体由社会各界热心公益慈善服务活动的人士自愿组成,是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正己助人,服务社会,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引导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各界人士,募集慈善资金,开展社会公益服务活动。

第四条 本团体的愿景:成为社区服务和人道主义服务的引领者。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使命:赋能会员,服务社会,让美好与进步发生。

第六条 本团体的价值观:包容、传承、凝聚、创新、奉献、成长。

第七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九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深圳狮子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狮子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十一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及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本团体坚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二十周岁的中国内地公民;

(二)拥护本团体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团体;

(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一定的事业、经济基础,并在各自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深圳户籍身份证或户口本;2.个人房产坐落于深圳市的证明;3.个人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证明;4.深圳市居住证;5.在深圳市的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购买社保资料)。

第十七条 本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本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爱护集体荣誉;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团体会务活动和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类别

(一)正式会员

履行入会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参加会务及服务活动的会员为本团体正式会员,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并应承担会员应尽的义务。

(二)留籍会员

因健康、迁居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经常参加会务和服务活动、但仍保留会籍的会员为本团体留籍会员,留籍会员不得担任本团体及服务队的任何职务,没有投票权,但仍需缴纳年度会费。

(三)荣誉会员

任何具有良好品行的社会人士,本人不便以正式会员身份全力参加本团体,但仍希望支持本团体活动并保持密切联系者,可经理事会批准成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可以参加会务和服务活动,但不享有正式会员应有的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应先参加本团体所辖服务队的有关会务和服务活动,了解本团体的性质和管理运作方式,认同本团体的宗旨、理念;

(二)申请人向服务队提交入会申请表,并由一名本团体会员推荐;

(三)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全额缴纳会费;

(五)进行入会承诺,接受会员徽章和证书,成为正式会员。

第二十一条 转队与休会

(一)会员由一个服务队转至另一个服务队,需要提出转队申请,经转出服务队和转入服务队队长团队通过,报本团体会长批准。

对已终止或正终止与另一服务队会籍关系的转队会员,本团体可给予其转队会员资格。转队按如下程序申请:

1.已缴纳该年度会费;

2.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队申请表》;

3.转出和拟转入服务队提交《队长团队决议》,转出和拟转入服务队队长在《转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4.本团体会长批准。

(二)会员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会务及服务活动,但仍希望保留会籍,可申请休会,成为留籍会员。会员休会1年后如仍需休会,则需重新申请休会。连续休会时间不超过2年。休会程序如下:

1.申请人填写《休会申请表》;

2.所属服务队的队长团队讨论通过;

3.本团体会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退会与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向所属服务队提出退会的,该服务队应书面通知本团体。退会应交回会员证及有关物品。

(二)会员逾期六个月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退会六个月以内的会员,经本团体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恢复会籍;退会六个月以上的会员,须以新会员身份重新加入。

(四)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行为,给本团体利益及声誉造成损害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纪律处分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本团体的长远发展规划;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开始执行工作。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代表大会;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确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理事、监事等候选人。主席团成员从下列人员中产生:在中国狮子联会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本团体会员代表,业务主管单位代表,现任会长、监事长、上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顾问委员会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工作部代表,会员代表。主席团主席由会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应于每年5月15日之前举行,具体开会时间和地点由会长决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当年的6月10日。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或者理事会决定,或者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联名书面请求,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有效。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以下重大事项表决,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会员代表同意方为通过: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三)本团体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产生程序和名额分配

会员代表由当然代表和服务队会员代表组成。

当然代表由深圳狮子会前会长、当届理事会成员、当届监事会成员组成。当然代表不占其会籍所在服务队代表名额。当然代表不设副代表。

根据本团体服务队较多、会员人数不一的特点,以服务队为单位,由服务队队长团队推举会员代表,推举名额为:1-29名会员的服务队可推举1名代表; 30-44名会员的服务队可推举2名代表;45-59名会员的服务队可推举3名代表;60-74名会员的服务队可推举4名代表;75-89名会员的服务队可推荐5名代表;90-104名会员的服务队可推举6名代表;105名及以上会员的服务队可推举7名代表。

服务队推举的会员代表,每1名正代表可备选1名副代表。

会员代表应亲自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和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服务队某一名正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则由该服务队所备选的副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若正代表和副代表均不能到会,视为放弃行使权利。

所选正代表和副代表名单必须报会员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小组审查。

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均应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的资格由深圳狮子会会员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小组进行初审,报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正式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不超过39人,且人数为奇数。理事会由会长、上届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一年,从每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监事不可兼任理事;理事可竞选连任,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外,其它理事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上届会长及秘书长为当然理事。秘书长由主管部门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第一副会长经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当选的会长、第一副会长为理事。

第二副会长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产生,其候选人须经竞选成为理事后方可参选。

其他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同时在理事会和监事会任职。

本团体理事的产生应充分考虑广泛性、代表性,每支服务队推荐的理事会候选人不得超过2名,其人选由服务队队长团队决定。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理事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议,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服务队队长提议,可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会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会决议必须经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若有一名理事提议并由至少一名理事复议,可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

第二十七条 理事在本团体工作均为无偿义务性质,不得从本团体领取任何报酬。

第二十八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团体利益相关联时,不参与决策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在任期内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不含临时理事会)的,其职务自动丧失,并由候补理事递补。

第三十条 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应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

(二)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曾担任过两届本团体理事且届满,会龄满六年,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四)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九)所在服务队会员人数连续三年达到20人以上,本年度需达到25人以上;

(十)由所在服务队队长团队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书面推荐;

(十一)竞选承诺的个人捐款和筹款已经兑现;

(十二)较好完成当年度本职位的工作任务;

(十三)历年度所有承诺对本团体认捐的款项已兑现;

(十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应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四)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理事应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

(三)曾担任过服务队队长,会龄满三年;

(四)对本团体发展有较大贡献;

(五)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十)所在服务队会员人数连续两年达到20人以上,本年度需达到25人以上;

(十一)由所在服务队队长团队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书面推荐;

(十二)较好完成当年度本职位的工作任务;

(十三)历年度所有承诺对本团体认捐的款项已兑现;

(十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服务队的创立、合并、撤销;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一)理事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表决权;

3.提案权;

4.知情权。

(二)理事义务

1.出席理事会会议;

2.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动本团体健康、可持续发展;

3.就本团体发展和管理工作提出议案及建议;

4.服从理事会分工,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上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总务长、纠察长及常务副秘书长等9人组成,其中财务长、总务长、纠察长及常务副秘书长由会长从当选理事中提名并经出席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产生。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三十三条第(二)、(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对需由本团体会员出任中国狮子联会相关职务的,应按中国狮子联会要求,由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核同意后推举。  会员个人以深圳狮子会名义参加、被邀请或被评选各类先进、荣誉称号,应事先向深圳狮子会报告,并由深圳狮子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并统筹上报。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本团体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及相关制度行使监督职责。

监事会成员不超过15名,且人数为奇数,均由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为一年,从每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监事长职位不可连任,副监事长、监事可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理事、专门工作机构成员、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团体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团体监事的产生应充分考虑广泛性、代表性,每支服务队推荐的监事会候选人不得超过2名,其人选由服务队队长团队决定。

监事在任期内两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其职务自动丧失,并由候补监事递补。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应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

(二)  曾担任过本团体会长;

(三)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四)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  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六)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十)  所在服务队会员人数连续三年达到20人以上,本年度需达到25人以上;

(十一) 由所在服务队队长团队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书面推荐;

(十二) 八年以上会龄;

(十三) 承诺在任期内履行监事长职责;

(十四) 历年度所有承诺对本团体认捐的款项已兑现;

(十五)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十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副监事长应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

(二) 曾担任过本团体监事;

(三)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四)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 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六)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十) 所在服务队会员人数连续三年达到20人以上,本年度需达到25人以上;

(十一) 由所在服务队队长团队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书面推荐;

(十二) 六年以上会龄;

(十三) 承诺在任期内履行副监事长职责;

(十四) 历年度所有承诺对本团体认捐的款项已兑现;

(十五)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十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

(二) 曾担任过本团体理事或监事;

(三)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四)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 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六)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十) 所在服务队会员人数连续两年达到20人以上,本年度需达到25人以上;

(十一) 由所在服务队队长团队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书面推荐;

(十二) 五年以上会龄;

(十三) 承诺在任期内履行监事职责。

(十四) 历年度所有承诺对本团体认捐的款项已兑现;

(十五)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十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 监督理事会及专门工作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及各项制度,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对监事会书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理事会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三)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及其它重要狮务会议和服务活动。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前,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监事会并告知会议议程,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及时送达监事会。如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违反本团体章程和规章制度,或者损害本团体的利益及名誉时,应做出监事会动议,要求理事会复议理事会原决议;列席会议和服务活动的监事有权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前发表监督意见。

(四) 当本团体理事的行为违反章程和规章制度并严重损害本团体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如仍不改正,监事会可对该理事做出暂停职务的动议,理事会应召开会议,做出是否暂停该理事职务的决议;

(五) 监督、检查本团体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文件资料,对本团体的经费预算、决算提出整改意见;每年度组织一次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本团体财务进行年度审计;

(六)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程序,严格按照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各种选举和任免;

(七) 受理本团体会员或者服务队对本团体理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及服务队等管理人员违反章程、制度或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提起的投诉;受理会员对理事会做出的纪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对投诉或申诉事项组织调查、核实;

(八)  行使法律法规或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除前款第(三)、(四)项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外,其他决议应经出席的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四十三条 会长顾问委员会

本团体设会长顾问委员会,由历任前会长组成,为本团体咨询机构,指导本团体运作,出席本团体重要的活动,对本团体的重大决策给予指导意见。

第四十四条  会长

本团体会长原则上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工作职责

(一)会长

1. 向理事会、区务会通报本团体工作;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2.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3. 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专门工作机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

议,开展日常工作;

4.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5. 把握政策方向,及时与联会及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汇报,严格执行重大

事项报告制度;

6.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7. 拟定本年度主题、形象标识系统、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活动纲要,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8. 指导制定本年度财务预算;

9. 拟定本年度理事会架构及工作分工、专门工作机构设立方案及人员名单,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10. 应邀访问各服务队;

11. 代表本团体出席各类活动及会议;

12. 代表本团体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13. 对于需跨年度组织筹款的项目,应征得副会长的书面同意后,方可签署相关合作协议;

14. 财务收支平衡实行会长负责制,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出现超支的,会长应在该年度任期内进行调整和解决,不得把赤字转至下一年度,否则不得担任中国狮子联会、本团体或服务队的任何职务;

15. 行使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所授予的权利。

(二)上届会长

1. 辅导会长开展工作;

2. 领导本团体筹款工作部的工作;

3. 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区务会等会议及活动,支持指导理事会执

行年度工作计划;

4. 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第一副会长

1. 作为会长的主要行政助理,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

2. 协助会员代表大会工作部筹备和举行会员代表大会;

3. 指导会员发展与保留、团队领导能力提升、新服务队创立与建设、非

正常服务队的整合健全、会员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4. 根据会长安排,负责指导相关分区、服务队和专门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5. 参与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协助会长进行各项费用控制;

6. 负责筹集服务活动所需的资金和物资;

7. 熟悉会长职责,在会长缺席时主持或出席本团体会议和服务活动,或

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8. 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第二副会长

1. 作为会长的主要活动助理,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

2. 指导服务活动、文化建设与交流等方面的工作;

3. 根据会长安排,负责指导相关专门工作机构和服务项目小组开展工作;

4. 熟悉会长和第一副会长的职责,在会长和第一副会长缺席时代表其主

持或出席本团体会议和服务活动,或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5. 参与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协助会长进行各项费用控制;

6. 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秘书长

1. 负责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办公室总干事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协助会长进行政策把关,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系,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本团体情况;

6. 协助会长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

7. 对外交流和宣传工作的政策把关;

8. 负责文件的审批工作;

9.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10.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财务长

1. 负责本团体财务结算中心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

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2. 负责本团体资产管理工作;

3. 指导资产财务部对本团体及各服务队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

审计,并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4. 培训本团体财务人员及各服务队财务,指导各服务队的财务工作;

5. 审核本团体及服务队的各项经费,对本团体及服务队的预算执行工作负

责;

6. 负责会费收缴工作,协助筹款工作部募集服务经费;协助本团体大型活

动筹备组完成财务预决算的制定、审核、执行等工作;

7. 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七)总务长

1.协助会长对本团体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负责本团体各种会议和活动的场地安排及布置工作;

2.做好本团体会务资产、狮子用品的制作、保管、使用及交接工作;

3.定期检查各服务队实物资产的管理情况;

4.负责来宾的接待工作;

5.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八)纠察长

1.协助会长、副会长、专区主席、分区主席及各服务队开展会务工作,协调与排解冲突事件;

2.督导本团体各项会议的秩序和礼仪礼规,并对迟到、早退、未佩戴徽章、扰乱会场秩序者予以纠正或收取“贺金”,“贺金”纳入服务经费。

3.监督理事、各服务队、会员执行本团体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者,提交处理建议,报本团体理事会审议,并根据理事会决议要求,进行督导整改;

4.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九)常务副秘书长

1. 协助会长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2. 协助秘书长做好办事处日常管理工作;

3. 协助会长安排各种会议,负责重大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起草会议纪要、决议,跟进决议执行;

4. 负责宣传工作的日常管理;

5. 协调对外交流工作;

6. 指导、跟进副秘书长工作,管理服务队秘书工作;

7. 会长、秘书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专区主席

1. 协助会长领导所辖分区和服务队,推进年度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的实

施;

2. 指导所辖分区主席的工作;

3. 参加本团体理事会、区务会,向会长和理事会汇报所辖分区和服务队的

情况;

4. 本年度组织所辖分区召开不少于两次联席会议;

5. 协助会长组织本团体会议与大型活动,协调专门工作机构、分区、服务

队共同开展活动;

6. 根据会长安排,列席常务理事会;

7. 会长、副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一)分区主席

1. 协助会长及专区主席领导所辖分区和服务队,推进年度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的实施;

2. 组织所辖服务队参加讲师团培训2次以上;

3. 指导所辖服务队规范运作,改善非正常服务队,支持新服务队的创建工作;

4. 参加本团体理事会、区务会和分区相关会议,向会长和理事会汇报所辖

服务队的情况;

5. 本年度组织所辖服务队召开不少于两次联席会议,并参加所辖服务队的例会和服务活动一次以上;

6. 督促所辖服务队按照规定选派代表出席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区务会及

其他各项会议;

7. 协助会长组织本团体会议与大型活动,协调专门工作机构、本分区所辖

服务队共同开展活动;

8. 会长、副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专门工作机构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工作机构。

专门工作机构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职能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专门工作机构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部长从曾担任一届服务队队长且届满的会员中产生,由会长提出拟任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会长委任。部长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专门工作机构设14个部,包括战略规划部、组织建设部、法律与制度部、关爱与荣誉部、纪律部、对外交流与国际年会部、社会服务部、资产财务部、教育培训部、公共关系与宣传部、信息技术部、文化体育部、筹款工作部、会员代表大会工作部,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战略规划部

1.制定和更新组织的长期发展战略,确保与狮子会的使命和愿景保持一致;

2.分析社会需求和慈善领域的趋势,提出重点关注的项目和计划的建议;

3.监测和评估战略实施的进展和效果,及时提出战略调整方向的建议;

4.研究新的公益慈善项目,为组织未来发展提供建议;

5.与外部机构加强沟通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项目合作;

6.协助会长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建设部

1.推动、落实关于提升会员素质,优化会员结构和促进服务队健康发展等方面相关工作;

2.负责创队发展等相关工作,规范并完善新会员入会、新服务队创建发展、在册会员保留的程序及审核手续;

3.规范并完善服务队会务、活动流程;

4.负责全球会员发展团队(GMT)、导狮团相关工作。

5.对本团体专门机构的发展提出组织建设方面的建议。

(三)法律与制度部

1.处理本团体日常法律事务;

2.参与本团体涉及的法律争议案件的处理;

3.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参与起草或修订本团体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4.对本团体会员及各服务队提出的有关本团体制度方面的问题和建议进行研究并予以答复。

(四)关爱与荣誉部

1.负责对本团体会员的关爱活动;

2.负责本团体的荣誉表彰等相关工作;

3.指导和监督各服务队会员荣誉上报工作,落实统一的报送流程;

4.负责星级会员评定规则的制定、修改和落实。

(五)纪律部

1.定期督导和检查本团体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接待对会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实名书面投诉和举报;

3.决定对投诉和举报事项的受理和调查;

4.必要时,召集相关方进行调解;

5.提出对有效投诉和举报事项的处理意见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做出审议。

(六)对外交流与国际年会部

1.负责统筹本团体会员有序参与国际狮子会国际年会或区域性年会的组织、联络、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团体对外交流与合作相关制度实施细则;

3.负责本团体与其他狮子会等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4.落实本团体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其它具体工作。

(七)社会服务部

1.统筹、引领、支持各服务队开展各项社会服务活动;

2.调研、开发和培育具有中国特色、发展潜力和价值的精准服务项目,系统化制定服务活动规范,推动各服务队服务发展;

3.协调、贯彻落实本团体、中国狮子联合及国际狮子会重大服务活动,对华狮基金会、中国狮子联会、国际狮子基金会资助的服务项目进行监督、协调;

4.负责本团体、各服务队开展的各项服务活动的总结、评审工作;

5.负责组织灾难灾害情况的调研,应急援助物资的组织调配,以及灾后重建的前期调研、中期组织和后期协调、实施。

6.对本团体立项的服务项目和筹款项目进行联络、协调和推动。

(八)资产财务部

1.保障本团体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和运行;

2.协助本团体财务长审议本团体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3.指导并督导各服务队的财务管理工作;

4.对筹款活动、服务经费使用、资产状况、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巡查;

5.协助本团体财务长对本团体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规划,修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短、中、长期财务工作目标;

6.协助本团体办事处财务结算管理中心对年度财务情况实施审计,并监督相关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7.组织本团体年度财务工作会议及各类财务培训,解决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九)教育培训部

1.建立具有中国特色新型社会组织的教育培训体系;

2.根据本团体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开展调研、课件开发、组织培训、讲师管理等相关工作;

3.负责全球领导团队(GLT)、讲师团相关工作。

(十)公共关系与宣传部

1.研究公共关系和宣传形势的动向,加强具有中国特色狮子会文化的宣导;

2.在遇突发事件时,及时与媒体及相关机构沟通,引导媒体,避免或减少社会舆论给本团体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害;

3.建立、健全和规范各级各类信息发布渠道及传播平台;

4.建立专业的宣传工作队伍;

(十一)信息技术部

1.确保组织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行,包括网络、服务器、数据库等的管理和维护;

2.提供和管理组织内部的信息系统和软件应用,确保其有效运作以支持各部门的工作需求;

3.设计和维护组织网站和在线平台,为会员和社区提供信息服务和互动平台;

4.管理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措施,确保组织信息资产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

5.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帮助会员有效地利用信息技术工具和系统;

6.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本团体会员星级管理系统。

(十二)文化体育部

1.负责本团体的文体联谊活动;

2.负责女性及家庭成长活动;

3.负责艺术、集邮及足球等文化体育活动。

(十三)筹款工作部

1.筹划和执行筹款活动:负责制定筹款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种筹款活动;

2.寻求赞助和捐赠:与企业、组织和个人联系,寻求赞助和捐赠,确保筹款目标的达成;

3.联络合作伙伴:与其他慈善组织、机构或志愿者团体建立联系,共同合作开展筹款活动;

4.管理筹款预算:负责管理筹款活动的预算,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并符合规定;

5.撰写筹款材料:准备筹款宣传资料,吸引捐助者和赞助商的注意;

6.参与社区互动:与社区居民、志愿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提高对筹款活动的认识和支持。

(十四)会员代表大会工作部

1.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及相关的会议;做好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2.选举制度的拟订和修订;

3.指导服务队换届选举工作;

4.负责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公布选举结果。

(十五)专门工作机构部长工作职责如下:

(一)协助会长领导本部门制定并实现年度工作目标;

(二)组织本部门相关的会议和活动;

(三)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本团体各相关活动小组及服务队的活动;

(四)收集整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和资源,并提供给有需要的服务队;

(五)制定本部门的工作制度,并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六)根据会长安排,在理事会、区务会上汇报本部门的工作情况;

(七)就本部门的基础建设和工作延续性承担向下一届部门交接的责任;

(八)组织本团体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九)会长、副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监事长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其他监事会文件;

(三)安排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委派监事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或负责临时性的具体工作;

(四)根据本团体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行使监事长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副监事长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协助监事长开展监事会工作,在监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监事长临时行使监事长职责;

(二)根据本团体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行使副监事长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监事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据本制度开展工作;

(二)就本团体规范和监督工作提出监事议案及建议;

(三)根据监事会内部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四)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列席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五)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完成各项临时工作;

(六)参加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据本制度行使表决权;

(七)根据本团体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行使其他监督职权。

第五十条 办事处

办事处是本团体的办事机构,设总干事1名、副总干事1-2名、执行干事若干名。总干事和副总干事由秘书长提名或提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本团体日常事务;

(二)执行、落实会长交办的工作;

(三)传达、落实理事会的决定,协调各专门工作机构、服务队工作;

(四)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提供服务;

(五)草拟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其它综合性文稿,编写本团体年度大事记;

(六)负责本团体的宣传工作和网站维护;

(七)负责会籍管理和会费收缴工作;

(八)协调处理相关的社会捐赠事宜;

(九)完善办事处工作岗位职责及分工;

(十)完成会长及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五十一条   财务结算中心

本团体办事处设财务结算中心,设财务主管1名,专职会计、出纳若干名,统一管理本团体及服务队的财务工作。职能如下:

(一) 管理本团体财务,编列本团体的财务预算与决算;

(二) 管理、实施本团体及各服务队财务结算工作;

(三) 开展其他财务相关工作。


第五章  服务队


第五十二条 服务队

服务队是本团体重要的基层非法人单位。

满25名会员即可申请创建一支服务队,新服务队成立3个月内会员人数须达到30人,转队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20%,上限6人。新服务队须由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批准成立。

会员人数少于20人或者超过6个月不开展会务和服务活动的服务队,视为不正常服务队。不正常服务队在90天内达到法定会员人数,会务和服务活动恢复正常的,可以恢复为正常服务队。视为不正常服务队6个月以上的,由本团体理事会通过,经核准程序后予以取消。

第五十三条 服务队名称

服务队的名称必须经本团体核准,每个服务队的名称应是唯一的。服务队不得以行政地域、行业及公司名称命名,尽量使用体现公益、慈善或其它具有积极、正面意义的名称。

第五十四条 服务队推举大会

服务队推举大会以民主程序内部推举产生下一届服务队队长团队人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决定服务队重大事项。

每年于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上届队长召集服务队推举大会。服务队会员大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服务队会员出席始得召开。

会员应当亲自出席服务队推举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一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服务队推举大会的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且经超过半数的参会会员同意方为通过。对罢免队长、副队长、秘书、财务及理事进行表决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会员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服务队新一届队长团队推举名单,应于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5天上报本团体。

第五十五条 服务队队长团队

服务队队长团队是服务队日常工作的议事和执行机构。服务队队长团队由队长、上届队长、第一副队长、第二副队长、第三副队长、秘书、财务、总务、纠察及其他成员组成,总人数为11~15人,且为奇数。一名会员不可在服务队队长团队中同时担任两个职务。

服务队队长团队每届任期为一年,从每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队长不得连任,财务不得连任超过三届,其他队长团队成员可竞选连任。创队队长及首届队长团队成员必须任职满一年。原则上,上一届第一副队长为新一届队长候选人,上一届第二副队长为新一届第一副队长候选人,上一届第三副队长为新一届第二副队长候选人,并另选一位新一届的第三副队长。秘书、财务、总务、纠察等管理职务由队长在服务队队长团队成员中提名。

队长团队会议由队长召集和主持,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人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能通过。队长团队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向会员报告工作情况、财务情况及研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服务队队长团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工作小组,开展会员发展、会务管理和服务活动等工作。相关职务负责人统一用“××××委员”的称谓,如“会员发展委员”、“助残服务委员”、“狮友关爱委员”等。

第五十六条 服务队管理

(一)服务队应重视会员发展和保留工作,保持会员总数不少于30人。服务队应每月向本团体报告会员会籍变化情况;

(二)坚持服务队队长团队会议和例会制度,推动会务工作开展。服务队队长团队会议由队长召集和主持,每月应召开一次,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队长团队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须经到会队长团队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会员例会由队长召集和主持,每月应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出席,会员例会应通报近期会务和服务活动、开展培训等。服务队可组织联谊交流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了解和沟通,使会员对服务队更具归属感;

(三)服务队财务管理实行队长负责制,由财务具体承办有关事务。服务队不能出现赤字预算,不得支出与本团体章程相违背的款项;服务队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出现超支的,队长应在该年度任期内进行调整和解决,不得把赤字转至下一年度,否则该队长不得竞选本团体理事或监事,且不得担任中国狮子联会、本团体或服务队的任何职务;财务收支情况,应向队长团队和全体会员公开;

(四)服务队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开展服务活动要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服务队开展服务活动应成立项目工作小组,负责服务项目遴选、服务方案制定、项目实施督导和服务绩效评估等工作;

(五)服务活动经费应全部进入服务经费账户中,由本团体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按“量入为出、量力而为”的原则和财务管理规定支出及核销;

(六)服务活动的开展应尊重会员的意愿,注重会员的参与,充分发挥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七)本队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行为及给本团体利益及声誉造成损害的,经服务队队长团队表决通过,服务队队长团队可建议本团体纪律部,向本团体理事会对该违纪会员做出纪律处分建议。本团体理事会对该违纪会员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六章  会费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会费

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缴纳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每年缴纳会费的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会员逾期六个月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

本团体经费分为行政经费和服务经费,严格分开管理。本团体收取会员会费作为行政经费。行政经费可以转为服务经费,但服务经费不得挪用为行政经费。

本团体会费标准如下:

会员首年度一次性缴纳会费人民币2020元,入会次年及以后每年度一次性缴纳会费人民币1370元。

本团体经费分为限定性经费和非限定性经费,应严格区分管理。

本团体会费收费标准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资产管理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定期接受第三方审计机构的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财务管理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团体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团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措施,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团体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团体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深圳狮子会财务管理制度》、《深圳狮子会财务管理细则》、《深圳狮子会服务基金管理制度》、《深圳狮子会募捐及筹款活动管理规定》、《深圳狮子会用品与捐赠物品的管理规定》、《深圳狮子会服务活动管理规定》执行。本团体无规定的,参照中国狮子联会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指深圳狮子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述的“以上”不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经2024年4月27日深圳狮子会第二十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2.《深圳狮子会工作规则(修订稿)》2024042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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