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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狮子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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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 19: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本帖最后由 lions 于 2024-9-2 21:59 编辑

深圳狮子会章程
(经2023年5月13日深圳狮子会第二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深圳狮子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HENZHEN LIONS CLUBS,缩写为SZL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由社会各界热心公益慈善服务活动的人士自愿组成,是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正己助人,服务社会,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引导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各界人士,募集慈善资金,开展社会公益服务活动。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有志于奉献社会的各界成功人士提供回报社会的机会及交流经验、协调行动的论坛与场所;

(二)创造条件,动员并开发社会资源依法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三)引导各界成功人士成为为社会做贡献的优秀公民,并成为促进社会稳定的积极因素;

(四)增进本团体会员间的友谊、理解与合作,参与相应国际组织的活动,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五)鼓励各界成功人士以其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服务于社会;

(六)树立本团体会员良好社会形象,培养高尚社会品德;

(七)依法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

(八)必要时,依法发起设立公益基金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一定的事业、经济基础,并在各自界别、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爱护集体荣誉;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团体会务活动和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逾期六个月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行为,给本团体利益及声誉造成损害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纪律处分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本团体的长远发展规划;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以下重大事项表决,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会员代表通过: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三)本团体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的决议。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应于每年5月15日之前举行,具体开会时间和地点由会长决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当年的6月10日。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或者理事会决定,或者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联名书面请求,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理事组成。理事会所有组成人员在本团体所有工作均为义务性质,不能从本团体领取任何报酬。理事每届任期为一年,从每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副会长外,可竞选连任。上届会长及秘书长为当然理事。秘书长由主管部门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  曾担任过服务队队长,会龄满三年;

(二)  对本团体发展有较大贡献;

(三)  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本团体理事除会长、第一副会长经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外,第二副会长和其他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团体利益相关联时,不参与决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服务队的创立、合并、撤销;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理事召集和主持,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由出席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和其他常务理事共9人组成,其中财务长等常务理事由会长从当选理事中提名并经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二)、(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原则上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本团体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使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均由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为一年,从每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监事会成员除监事长外,可竞选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社会团体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  曾担任过本团体理事或监事;

(二)  监事长候选人需曾担任过本团体会长;

(三)  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  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如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和规章制度,或者损害本团体的利益及名誉时,应做出监事会动议,要求理事会复议理事会原决议;

(四)  当本团体理事的行为违反章程和规章制度并严重损害本团体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如仍不改正,监事会可对该理事做出暂停职务的动议,理事会应召开会议,做出是否暂停该理事职务的决议;

(五)  监督、检查本团体的财务工作,每年度组织一次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本团体财务进行年度审计;

(六)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监督本团体严格按照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各种选举和任免;

(七)  法律法规或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由出席的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根据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三)、(四)款规定进行决议时,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会长顾问委员会,由历任前会长组成,为本团体咨询机构,指导本团体运作,出席本团体重要的活动,对本团体的重大决策给予指导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公室主任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分为行政经费和服务经费,严格分开管理。本团体收取会员会费作为行政经费。行政经费可以转为服务经费,但服务经费不得挪用为行政经费。

本团体会费标准如下:  

会员首年度一次性缴纳会费人民币2020元,入会次年及以后每年度一次性缴纳会费人民币1370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费收费标准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团体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团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措施,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团体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 万元的慈善项目;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团体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深圳狮子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狮子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内容,在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本章程制订相关制度及工作规则等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所述的“以上”不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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