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理事组成。理事会所有组成人员在本团体所有工作均为义务性质,不能从本团体领取任何报酬。理事每届任期为一年,从每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副会长外,可竞选连任。上届会长及秘书长为当然理事。秘书长由主管部门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曾担任过服务队队长,会龄满三年; (二)对本会发展有较大贡献; (三)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本团体理事除会长、第一副会长经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外,第二副会长和其他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本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相关联时,不参与决策相关事宜。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服务队的创立、合并、撤销;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理事召集和主持,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由出席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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