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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狮子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狮子会会员会籍及纪律管理,依据《深圳狮子会章程》、《深圳狮子会工作规则》,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入会及会籍管理 第二条 本会会员指个人会员。 第三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一定的事业、经济基础,并在各自界别、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四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应先参加本会所辖服务队的有关会务和服务活动,了解本会的性质和管理运作方式,认同本会的宗旨、理念; (二)申请人向服务队提交入会申请表,并由一名本会会员推荐; (三)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全额缴纳会费(包括入会费1100元,常年会费1500元); (五)进行入会承诺,接受会员徽章和证书,成为正式会员。 第五条 会员类别 (一)正式会员 履行入会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参加会务及服务活动的会员为正式会员,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二)留籍会员 因健康、迁居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经常参加会务和服务活动、但仍保留会籍的会员称为留籍会员。留籍会员不担任服务队的任何职务,没有投票权,但仍需缴纳会费。 (三)名誉会员 本会或辖下各服务队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或对其贡献较大者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会费由本会或其会籍所在服务队缴付。荣誉会员可以参加会务和服务活动,但不具有正式会员应有的权利。 第六条 转队与休会 (一)会员由一个服务队转至另一个服务队,需要提出转队申请,经转出服务队和转入服务队理事会通过,报本会会长批准。 对已终止或正终止与另一服务队会籍关系的转队会员,本会可给予其转队会员资格。转队按如下程序申请: 1.已缴纳该年度常年会费; 2.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队申请表》; 3.转出和拟转入服务队队长批准,在《转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4.缴纳转队费200元。 (二)会员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会务及服务活动,但仍希望保留会籍,可申请休会,成为留籍会员。会员休会六个月后,可自动恢复为正式会员,六个月后如仍需休会,则需重新申请休会。休会程序如下: 1.申请人填写《休会申请表》; 2.所属服务队理事会讨论通过; 3.本会会长批准。 第七条 退会与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向所属服务队提出退会的,该服务队应书面通知本会。退会应交回会员证及有关物品。 (二)会员逾期六个月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退会六个月以内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恢复会籍;退会六个月以上的会员,须以新会员身份重新加入。 (四)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行为,给本会利益及声誉造成损害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纪律处分或除名。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培训,在相关会议中,按程序行使发言权、提案权和表决权;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按程序获得本会的各种信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工作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支持本会的发展,响应本会的倡议,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服从指挥,团结互助,顾全大局,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形象,宣传本会理念和宗旨; (五)对本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积极推荐和发展新会员。
第四章 会员纪律管理 第十条 凡本会会员有以下行为者,经本会调查核实的,本会有权依法追究该会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二)未经本会授权,擅自使用本会LOGO的; (三)未经本会授权,擅自使用或者发布本会会员信息的; (四)假借本会名义牟利的; (五)假借本会名义进行不适当商务行为并可能对本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 (六)代表本会与任何机构、个人进行谈判、签署合同时,收取商业贿赂或者回扣的; (七)在对外交流中,包括内外部交往、通过媒体、使用社交工具(包括微博、微信、QQ等)途径,恶意贬损本会形象,或者恶意攻击本会会员的; (八)以本会会员身份,在公众平台发表不当言论,可能对本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 (九)有违法犯罪行为,并可能对本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违反本会规章制度,或者有其他可能给本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五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十一条 本会设纪律委员会,为理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在纠察长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处理本会会员违纪行为以及调解本会会员之间因会务和服务而引发的纠纷。 第十二条 纪律委员会设主席一名、执行主席若干名,成员应当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职责 (一)接受对本会会员违纪行为的投诉; (二)对本会会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对于会员违反《深圳狮子会章程》、《深圳狮子会工作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纪会员依据本办法做出处分建议; (四)在本会召开重大会议时,负责维护会场秩序,保障会议正常进行; (五)本会会员之间因会务和服务而引发的纠纷; (六)本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对违纪会员可做出以下处分措施: (一)警告,包括口头警告与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改正; (四)中止会员权利; (五)劝其退会; (六)开除会籍。 第十五条 违纪者可根据会员违纪情形的轻重,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情节轻微且其主动改正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通报批评或者免予处分; (二)情节较轻或影响不大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虽情节较轻或影响不大,但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可以中止会员权利; (四)多次违纪且受到警告处分者,再次违纪的,可以劝其退会; (五)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可根据具体情形给予劝其退会或者开除会籍的处分; (六)凡在接受刑事处罚的会员,可以中止其会员权利;如中止会员权利仍对本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可以劝其退会或者开除会籍。 第十六条 纪律委员会在做出纪律处分建议前,应当充分调查核实,并召开听证会议,给予该会员充分的申辩机会。调查以及听证应当记录,并报本会办事处存档。 第十七条 纪律委员会将处分建议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 (一)对违纪会员做出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二)、(三)款处分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对违纪会员做出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四)、(五)、(六)款处分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对会员做出的处分决定应当在本会进行通报,开除会籍的可以在本会官方网站上向公众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会指深圳狮子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2015年5月14日深圳狮子会2014-2015年度第三次特别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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