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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狮子会形象与标识规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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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 20: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本帖最后由 lions 于 2024-9-2 22:04 编辑

深圳狮子会形象与标识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狮子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形象与标识的规范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深圳狮子会章程》,参照《国际狮子会宪章及附则》、《国际狮子会商标政策》、《中国狮子联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范及管理的范围包括:国际狮子会和中国狮子联会的名称、标志以及本会的名称、标志,附着于徽章、服装、配饰、旗帜、礼仪礼规用品、纪念品时,在会务、服务活动中的使用,在电子文档、邮件往来中,以及对外交流物品上等各种途径、各种载体。

第三条 本会及服务队如需使用国际狮子会标志、中国狮子联会标志应采用各标志的标准版本(可在狮子会网站下载或向本会办事处索取),国际狮子会的标志应使用最新版本。

第四条 本会及服务队在使用国际狮子会标志、中国狮子联会的标志以及本会的标志时,不得修改原标志,应保持原标志的完整性及标准颜色。

第五条 本会及服务队可在国际狮子会标志的基础上设计徽章,但应尊重国际狮子会标志,以美感及特色为原则,不得含有恶作剧或侮辱性成分,不得嵌入其它国家、地区、政府、团体等的标志。

第六条 任何会员均不得以国际狮子会、中国狮子联会、深圳狮子会、深圳狮子会服务队名义或标志招揽和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七条 未经国际狮子会、中国狮子联会及本会的书面授权和同意,任何会员均不得将国际狮子会、中国狮子联会、深圳狮子会的标识、名称以及简称应用于商业用途上。

第八条 服务队及会员不得将狮子会的标志用于非狮子会举办的活动或与狮子会活动无关的场所,更不得在参与政治、宗教、纯商业活动时使用狮子会的形象与标识物品。

第九条 下列形象与标识物品应由本会统一设计和管理:

(一)服务队所需的礼仪礼规用品,包括会服、队长绶带、会钟、钟锤、服务队的队旗等;

(二)会员如需印制名片,应使用本会统一设计的最新名片样式。

第十条 服务队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时所赠送及交换的物品需上报本会备案,其中包括徽章、旗帜、纪念品等。

对外交流物品应维护中国及狮子会的形象,同时应尊重对方所属国或地区狮子会习惯、文化,不得出现任何带有侮辱性质的形象与标识,也不得出现任何与政治团体及宗教相关的形象与标识。

第十一条 服务队使用本办法所涉标识、标志申报程序如下:

(一)服务队如需设计及制作与狮子会的形象与标识相关物品时,应在完成设计后将设计稿(电子版)及“形象与标识使用申请表”提交至本会办事处;

(二)本会办事处在收到设计稿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

(三)服务队依审核样式使用或印制。成品完成后,服务队应提交样品至办事处备案。如须修改的,则依程序重新申报;

(四)此前服务队已制作的徽章等物品,应提交样品至办事处进行备案或重新审批。如服务队所提交的正在使用的徽章等物品未能通过审批,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印制标识、标志行为的会员或服务队,将依据《深圳狮子会会员管理制度》及《深圳狮子会服务队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会指深圳狮子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深圳狮子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15年5月14日深圳狮子会2014-2015年度第三次特别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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