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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狮子会财务管理制度 (深圳狮子会2019-2020年度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狮子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更好地促进本会公益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根据《深圳狮子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狮子联会财务管理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是本会财务工作的基本规定,是全体财务人员及会员应共同遵守的财务管理准则。
第二节 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 本会设财务部门配专职会计、出纳,统一管理本会及服务队的财务工作。 第五条 会计的职责: (一) 负责财务的全面管理、协调工作,保证财务日常工作顺利进行; (二) 负责做好区会财务与各服务队的账务核算、对账、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 对本会财务资料进行定期统计分析,评价本会资金运转情况; (四) 参与本会日常会务活动,对项目做出经济分析或建议; (五) 按时编制会计报表,按要求向理事会及主管部门报送规范的财务报告; (六) 完成理事会及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出纳的职责: (一) 出纳必须依国家有关法律进行本职工作; (二) 负责管理好本会资金,及时记录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 (三) 资金收付时,严格执行有关审批程序,做到认真、仔细、谨慎,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四) 负责保管本会空白收据、支票等票据,按规定使用和填制本会票据; (五) 协助会计做好与各服务队的资金核对工作; (六) 完成理事会和财务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财务人员发生变动,必须提前30天向会长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第八条 本会设财务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是本会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对会长和全体会员负责。财务管理委员会由当届财务长、上届会长、上届财务长以及当届委员会主席邀请的1至3名具有财务管理专业能力的会员组成,由上届财务长担任主席,本届财务长担任执行主席。 第九条 财务长及财务管理委员会职责: 财务长职责: (一) 遵守执行深圳狮子会章程、深圳狮子会工作规则和中国狮子联会、国际狮子会所规定的职责;协助会长支持及指导理事会、委员会、服务队和办事处,促进实现本年度工作目标; (二) 负责深圳狮子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编制;负责每月向会长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区会狮务资产管理; (三) 与财务委员会一起,每年度至少一次检查深圳狮子会(和各服务队)《深圳狮子会财务管理制度》、《深圳狮子会基金管理制度》、《深圳狮子会募捐及筹款活动管理规定》、《深圳狮子会用品及捐赠物品管理规定》等的执行并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四) 帮助服务队建立和健全符合区会管理的财务规章制度;年度内至少一次对服务队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善款和行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对财务制度执行违规的服务队组织调查和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改善进程;保证财务相关报表和数据真实、清晰、及时与完整; (五) 负责各服务队会费收缴按计划完成,负责各级会费的上缴审核与督导,负责国际狮子会相关拨款的账务与手续跟进监督,负责区会各项活动财务预算审核和监管,督导检查区财务人员的工作; (六) 协助深圳狮子会基金和国际狮子基金委员会募集善款和财务管理工作;协助区会大型活动小组做好活动财务预决算审核和检查执行情况; (七) 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每季度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财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 审议财务长提交的本财政年度的财务预算,包括行政经费预算和服务经费预算; (二) 对本年度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改变经费预算或超预算使用经费进行审议并报理事会议讨论。本会预算外经费使用的活动、合同先经财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后再提交理事或其他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三) 对以本会名义开展的筹款活动和服务活动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 对本会的各项大宗采购(包括物品采购、项目采购等)的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五) 负责组织对年度财务情况进行的各项审计工作。 第十条 深圳狮子会各服务队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各服务队必须在本会开立银行账户统一核算。服务队财务作为财务人员,负责服务队财务收支活动管理工作。本会财务部门作为各服务队的财务结算中心,以每支服务队为单位开设行政经费和服务经费两个账户,统一管理和核算各服务队的服务及行政经费资金。月末各服务队财务需与本会财务部结算中心对帐,做到帐实相符。 服务队财务的职责:负责其服务队中所有财务工作。 (一) 会同队长、队长团队及成员编制新年度收支预算(即财务预算); (一) 按时发出会费通知书予全体会员;编制收取会费登记表; (二) 向全体会员收取应收之各项费用并给予收条及将款项存入指定账号。编制会员欠款情况表; (三) 定期核对执行预算状况,边做边改弹性调整; (四) 按时缴交深圳狮子会各项费用,月末与银行及财务部结算中心对帐,做到帐实相符; (五) 按时向队长团队及成员告最新财务状况,并展示现金、银行月结单及各项收支单据,核对和留意各项应收及应付之数,确保服务队财政状况收支健全; (六) 审核所有开支是否按程序经过审批签名同意。如没有,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七) 发现预算外及不合理开支,应提交队长团队及成员研究; (八) 做好换届财务交接手续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报表及监交签收等)。
第三节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财务预算是根据深圳狮子会服务宗旨和发展计划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行政经费预算和服务经费预算,实行分别管理、独立核算。前者是本会行政管理费用预算;后者是通过募集服务经费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服务活动的行动预算。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财务收支平衡实行会长、主席负责制。 第十二条 财务收支预算编制原则是:以收定支、统筹兼顾、收支平衡。本会在每一财政年度开始时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应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本年度募集收入的增减因素和相关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本年度事业发展规划和服务活动项目需要结合财力可能、精打细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应采取会长、财会、业务部门相结合的办法并广泛吸收会员意见而形成,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节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第收入是指本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流入,包括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含贺金)等。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财务预结算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收入是指本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本会的一切收入均应由财务部门统一收费,统一开具收据,统一核算,应对各项业务收入设专人复核验证,对收费单据存根和银行缴款单必须三复核确保各项业务收入准确,及时足额入帐。经办财务人员申领统一收费收据,应建立登记领用和以旧换新的核销制度。
第五节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本会开展业务及服务活动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流出,包括服务经费(筹资费用和业务活动成本),行政经费(管理费用和其他业务成本)和其他费用。所有支出均需按照年度财务预算进行管理和控制,按资金运用的性质进行分类核算和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的审批制度,完善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资金的使用要划清资金渠道,专款专用。各项开支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严禁白条单及收据等不规范单据报销。 第十八条 服务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和活动小组主席提出使用意见及预算报告、列明用途、资助标准、资助金额与预计达到效果目的,经会长批准后,由会长、秘书长、财务长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申请方可预借款项。做到事前有预算,事中有跟踪,事后有报告。项目执行完毕后要及时报帐,结清款项。按顺序经项目活动主席、会计主管、秘书长和财务长审核后交会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同业标准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条 不得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超越范围,提高标准滥发奖金补助;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不得违规转帐,随意虚增费用转移资金。
第六节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本会拥有或者支配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受赠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和其他资产等。根据经费来源和惯例分为服务经费和行政经费;依据捐赠者意愿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分为限定性资产和非限定性资产。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库存物资用品等。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 银行存款的收支要在取得凭证后及时入账,并每日结出余额; (二) 财会人员要及时进行银行存款对帐工作。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清理未达帐项; (三) 严格加强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白、空头、远期支票,作废的支票要妥善保管和处理; (四) 本工作日的现金收入要当日存入银行,不许坐支。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不得以白条抵现金。凡超出现金支出限额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划拨。 第二十四条 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对长期无法收回的呆帐,要分清责任,报会长并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准,才能核销。个人不得挪借公款。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品、物资、会务用品等非固定资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建立物资设备等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清点盘查工作,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做到帐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要严格执行本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财务预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要科学论证并报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对大额固定资产购置和大宗用品服务选购应实行招标采购制度。同一采购标的须有三家以上公司参加。由招标采购小组组织评标、议标、定标。财务部门应按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数量和金额双重控制;使用部门设置固定资产登记卡,建立健全帐卡核算制度。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每年年终前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产核资。发现余缺、损坏及时登记,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固定资产报废,一般经有关部门鉴定后报会长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售、调拨、报废、转让、合资、合作、赠捐、扶贫、对外投资(包括合办慈善公益项目、购买有价证券、举办经济实体)等活动,都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对资产事先做出价值评估,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依照国家规定程序办理执行。严禁低价、无偿与他人合资合作。所有收益均应纳入深圳狮子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限定性资产是指捐赠人或国家有明确用途规定的行政或服务资金与实物资产。 非限定性资产是指捐赠人或国家没有明确用途规定的行政或服务资金与实物资产。 第三十一条 限定性资产与非限定资产为两种不同属性的资产,分别包括服务经费、行政经费以及实物资产。原则上限定性资产不得转为非限定性资产,除非征得捐赠人同意,若无法找到捐赠人,应在达到一定法律时效后,经理事会决议可改变用途后调整到非限定性资产;非限定性资产可根据需要按一定程序转为限定性资产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服务经费是指会员认捐、其他个人机构团体等捐赠、政府购买服务等用于社会服务活动项目用途的资金与实物资产。 第三十三条 服务经费管理秉承100%用于服务项目的原则。服务队对任何用于公益服务项目的捐款不得提取管理费(基金独立运作按规定执行),严格执行专项服务经费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服务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能用于行政开支,行政经费节余可以弥补服务经费。 所有项目(含跨年度服务项目)实施前,必须筹齐预算金额并实现资金到账,严禁透支、超支。 第三十五条 行政经费是指会员缴纳的会员或其他用于行政管理用途的资金与实物资产。 第三十六条 行政经费收入与使用管理应量入为出、预算为先原则。结余的行政经费按制度结转下年度或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可结转为服务经费。
第七节 慈善项目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措施,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 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八节 负债和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指本会过去的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财务部门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和结算。 第四十四条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第四十五条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本会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本会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本会理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本会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第四十七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一) 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二) 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 (三) 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净。
第九节 财务核算和财务报告 第四十八条 财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 第四十九条 财务核算以经济业务发生为依据,按规定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一致。 第五十条 国家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会会计年度,自本年公历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五十一条 财务人员在编制凭证前应按有关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准确性以及基本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电子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署名。 第五十二条 所有会计账薄必须按规定设置、使用,记账方法和规范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本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报告,根据目的和需要不同,分为例行报告、项目报告、专题报告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四条 例行报告:是指根据理事会要求及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需定期出具的财务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一)资产负债表;(二)业务活动表;(三)现金流量表。 第五十五条 项目报告:对于专项募集的公益项目,在公益项目结束后,对项目财务情况做项目报告 第五十六条 专题报告:财务部还可以经过理事会批准,单独向捐助人提供公益项目的财务报告。 第五十七条 例行报告:报表在次月15日前完成并提交;项目报告和专题报告根据需要报告。 第五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要求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五十九条 会计报表应由主管会计、财务长和会长审阅并签名盖章后报送,要求报表装订整齐,及时保送。要求月度终了15天内报出月报季报年报。季报、年报必须附有文字分析说明。
第十节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本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本,会计报表、预算、财务计划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各种会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对、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归档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有关电子文档、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六十一条 财务部门要建立符合会计档案管理标准的档案室,并对会计档案妥为保管。 第六十二条 严格会计档案调阅手续,原则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应经会长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第十一节 财务监督与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财务管理委员会作为监督和内审机构,应加强对本会财务收支,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会财务章及法人印章等银行取款印鉴应由会计和出纳分开掌管,健全对资金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经批准宣布本会撤销合并时,应当在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组成财务清算机构并负责财务清算工作。清算机构制订清算方案, 依法对本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债权、债务清单,做好财产资金物资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本会依法注销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六条 本会每年度必须进行三次财务审计工作: (一) 每年度四月份提交财务审计报告(自上年7月1日起至本年3月31日止)予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 每年度一月份提交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国家会计年度,自上年1月1日起至上年12月31日止)予相关部门进行年审,考核评估等; (三) 每年度八月份提交会长离任审计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深圳市残联组织的离任审计,自上年7月1日起至本年6月30日止)。
第十二节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深圳狮子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经2019年11月23日深圳狮子会第二次理事会通过,于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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