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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狮子会日常现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遵照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对于现金管理的主要规定,为规范深圳狮子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日常现金管理,确保本会以及各服务队现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财务部门和各服务队使用。 第三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下列款项可以使用现金支付:①经审核需要现金支付的部分服务经费的开支;②经审核需要现金支付的部分行政经费的开支;③职工工资、津贴;④个人服务报酬;⑤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⑥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上述款项以外的结算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汇款结算。 第四条 库存现金限额。本会库存现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限额30000元。超过限额时应将超额部分当日送存银行。如因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如本会筹款晚会及各类晚会和活动现场的现金收款等),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妥善做好保管工作,并于次日(指工作日)将超过库存现金限额部分及时存入银行。如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五条 库存现金日常收支管理。根据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对于现金管理的要求,本会应做好以下工作,加强库存现金日常收支的管理: (1)实行账款分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管理责任制,明确会计主管、出纳人员和有关会计人员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审核、登记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使现金业务办理、付款和记账由三个经办人分工负责,以便互相验证、互相控制,达到三方互相牵制的目的; (2)现金收支要做到手续齐备,收有凭、付有据;一定要为付款人开具合法规范的发票或收据; (3)现金付款必须经过会计审核,确认支付现金业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经财务长、秘书长、会长签字批准,并由报销人或经办人签字。报销凭据必须真实、合法,出纳付款后要在已付款的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章; (4)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经财务长、秘书长、会长签字同意,由本会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使用现金时,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项目外,一切款项的收付均应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结算; (5)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对现金收支业务应根据规范合法的凭证,逐日、逐笔登记入账,加强现金收支的明细核算; (6)不得“坐支”现金,即不得以本会的现金收入直接支付现金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必须报经财务长、秘书长、会长签字批准,并在核定的范围和限额内进行; (7)本会严格控制,防止和杜绝任何人使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情况出现,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本会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等; (8)出纳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主管指定专人代其办理有关现金业务,出纳不得私自委托。 第六条 库存现金的保管 (1)收到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收入; (2)出纳人员到银行存取大额现金时,一般要有两人以上前往办理,必须派车前往,确保安全; (3)严禁任何人员将公款现金带回家中存放和保管,严禁公款私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个人暂存的,在经过领导同意后,必须在次日(指工作日)存入本会银行账户; (4)出纳人员必须将现金锁入保险柜内进行保管,不得擅自以白条抵库; (5)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本会套取现金。 第七条 现金的核算和稽查 (1)出纳每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对现金收支业务进行核算,逐笔记载现金支付。“现金日记账”必须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不得跨期、跨月处理与现金有关的业务; (2)“现金日记账”采用订本式日记账,账页不得撕毁、缺损和缺页,需要调整的数据必须按正规的记账规则进行修改; (3) 出纳每日下班前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与账面余额核对,要求做到账实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4) 每月会计结账日后,出纳应及时与负责账务处理的会计就“现金日记账”和“现金明细账”、库存现金总额进行核对,确保一致,并编制《现金盘点表》由财务主管、出纳、会计三方签字,以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5)出纳有义务配合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稽查人员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工作,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 (6)财务主管应定期监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长款或短款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 (7) 财务主管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地进行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财务长、秘书长、会长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罚则 (1) 对由于违反本办法对本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要求其作出经济赔偿; (2) 因出纳自身原因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负全额赔偿责任; (3) 凡超出规定范围或限额使用现金、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以及公款私存的,除给予有关财会人员行政处分外,还应给予违纪金额10%~30%的处罚; (4)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上报理事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2011-2012年度第四次理事会通过,自2012年5月1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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