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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狮子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狮子会的监督机制,促进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狮子会章程》及社会团体管理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本会制度行使监督职责,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条 监事会应奉行民主与监督原则,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应当廉洁自律、诚信为本、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切实行使本会的监督权。 第五条 监事会及其监事接受本会会员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六条 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在本会收取的会费中按预算列支。
第二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均由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为一年,从每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监事会成员除监事长外,可竞选连任。 第八条 监事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曾担任过本会理事或监事; (二)监事长候选人需曾担任过本会会长; (三)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监事在任职期内不得兼任本会理事会成员、委员会成员及办事处工作人员。 第十条 监事享有知情权、调查权、质询权、提案权等监督权利。 第十一条 被动议罢免的监事会成员,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应暂停该监事职务,并报下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对监事会书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理事会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前,应当提前通知监事会并告知会议议程,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及时送达监事会。如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或者损害本会的利益及名誉时,应做出监事会动议,要求理事会复议理事会原决议; (四)当本会理事的行为违反章程和规章制度并严重损害本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如仍不改正,监事会可对该理事做出暂停职务的动议,理事会应召开会议,做出是否暂停该理事职务的决议; (五)监督、检查本会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文件资料,对本会的经费预算、决算提出整改意见;组织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本会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及专项审计; (六)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监督本会严格按照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各种选举和任免; (七)受理本会会员或者服务队对本会会长团队成员、理事会成员、委员会主席等管理人员违反章程、制度或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提起的投诉;受理会员对理事会做出的纪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对投诉或申诉事项组织调查、听证; (八)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架构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 第十四条 监事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本制度开展工作; (二)就本会规范和监督工作提出监事议案及建议; (三)根据监事会内部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四)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列席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五)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完成各项临时工作; (六)参加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据本制度行使表决权; (七)根据本会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其他监事会文件; (三)安排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委派监事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或负责临时性的具体工作; (四)根据本会章程规定行使监事长的其他职权。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监事会工作,在监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监事长临时行使监事长职责。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设秘书长一名,秘书处工作人员若干名,由监事长委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设会务与对外交流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监督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等,其主席和执行主席由监事长委任。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监事会可委任工作人员,协助监事会开展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十九条 会务与对外交流监督委员会 (一)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本会规章制度和履行相关决议。如发现理事会做出的决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的规章制度时,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处理意见; (二)负责监督本会以及服务队对外结友好会、对外交往等工作。如发现对外结友好会、对外交往等工作中违反《中国狮子联会外事管理制度》和本会有关规定时,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财务监督委员会 (一)负责监督本会的经费预算与决算执行情况和包括基金运营的日常财务工作; (二)发现本会的财务工作与国家以及地方财务法律法规和本会规章制度不符,或者财务预算、决算损害本会利益时,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处理意见; (三)负责组织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本会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及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选举监督委员会 (一) 监督本会年度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的选举工作。对报名或推举的上述候选人有诚信或其他问题举报时,负责进行查证,并向监事会递交书面处理意见; (二)发现在选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时,应向监事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 (一) 受理本会会员或者服务队对本会会长团队成员、理事会成员、委员会主席等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违规行为提起的投诉;受理会员对理事会做出的纪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对投诉或申诉事项组织调查、听证,向监事会提交调查报告及处置意见; (二) 对受理事项,应当充分调查核实,并召开听证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由出席的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特殊情况下,经监事长提议并在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书面表决的形式做出监事会决议。 根据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三)、(四)、(七)款规定进行决议时,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四条 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举行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在提议提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召开。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由副监事长或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需形成会议纪要,详细记录会议的决策、表决结果、出席人员情况等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2015年4月25日深圳狮子会第十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工作由监事会负责,修改后应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生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本会”指深圳狮子会。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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